大龙地产被退地 前地王或应承担更大法律责任
从豪掷50.5亿元加冕北京新“地王”,到被北京国土局取消在京继续拿地资格,再到“地王”地块被收回、2亿保证金打水漂,大龙地产在2010年初坐了一次“疯狂过山车”。有关大龙地产的各种议论、猜测远没结束,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或刚刚开始。
新浪地产联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对此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及责任做了深入分析。北京问天事务所李雪森律师认为:除被收回“地王”地块、罚没2亿元保证金外,北京市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应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他表示,失去2亿元竞买保证金,并不是北京市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龙公司)就此事件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全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迟迟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无疑是一种违约行为。而这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现行法律也是不难分析得出的: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显然,竞得人竞得宗地后放弃的,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为“依法承担责任”,并未仅局限于不退还竞买保证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李雪森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大龙公司因此事件而应承担的更大法律责任在于其应赔偿出让人超过2亿元部分的损失。如果顺义区后沙峪镇天竺开发区22号住宅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再一次招拍挂出让,出让价低于50.5亿元的,新的出让价与50.5亿元的差额由大龙公司赔偿,“所以,大龙公司应祈祷重新进行的招拍挂的成交价高于50.5亿元”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