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房屋买卖网签注销案”追踪
卖房人网上签约后反悔,诉至法院要求买方协助注销网签手续,买方则反诉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网签”引发争议(本报曾连续报道)。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首例“网签注销案”尘埃落定,朝阳法院认定“网签”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判决卖方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卖房双方自行网上签约
去年2月,沈先生准备向安女士出售他位于和平街的一套房屋。3月16日,他和安女士之子刘先生一同到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
签约次日,房管部门根据申请表将相关信息进行了网上登记后,要求双方签字确认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该表中显示房屋成交价款为39.9万余元,并且约定“网上信息填写完成后,在申请转移登记之前,需要注销网上信息的,10日内买卖双方共同申请,超过上述时间的,可由买方申请。”
网上签约完成后,安女士用信用卡支付了房屋遗产税及契税,沈先生将房屋的电卡及供暖协议交于安女士。
反悔卖方注销网签遭拒
去年4月,随着房价上涨,沈先生再次与安女士协商房屋买卖价格未达成一致,因此拒绝与安女士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安女士与其共同到登记中心注销所登记的网上信息。遭到安女生拒绝后,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安女士协助其办理注销网签的手续。
去年8月28日此案开庭审理,安女士当庭提起反诉,要求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赔偿其损失6万元。购房网上签约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则成为此案庭审焦点。
判决房屋买卖应有效
朝阳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申请表和信息表中,包括买卖双方、买卖标的、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均已由沈先生与安女士进行了确认,并向税务部门交纳了房屋的相关税费,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成立。判决沈先生与安女士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安女士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沈先生房价款39.9万元。沈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安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向安女士交付房屋。
据悉,沈先生不服判决已经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