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起纠纷 抗诉成功讨回损失12万


  “感谢检察官,感谢你们公正执法,依法抗诉,给我讨回了12万元赔偿金……”,申诉人伍林哽咽地对中江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池鸿说。

  4月19日上午10点,中江县检察院门口鞭炮齐鸣,因租赁合同纠纷提出申诉的伍林带着深深的感激之情,给该院送来了题为“检察官慧眼辨真伪,无礼之判决得纠正”的锦旗。

  2007年4月18日,伍邦林与四川金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公司)签订《挂面生产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金谷公司免费提供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商标等相关证件;伍邦林所生产的面粉及面条使用金谷公司的“金谷阳光牌”商标,并不再收取使用费。后因金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向伍林提供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QS认证等证照,致使伍林于2007年11月被迫停产,双方对停产造成的损失赔偿协议未果而发生租赁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以伍林没有全面适当履行协助义务导致金谷公司最终未能办理到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挂面生产租赁合同,由伍林承担80%的主要责任。伍林不服,遂向中江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中江县检察院受理后经认真审查,找准“抗点”,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遗漏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等”的错误,并以此为理由向德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日前,该案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认定一审判定伍邦林未尽协助义务并承担80%的责任不当,应予纠正,抗诉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最终改判由金谷公司赔偿伍邦林可得利益损失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65298.24元的70%,即115708.77元(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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