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购买商品房之后,有一部分人就会和房屋开发企业因房屋的质量以及没有按照售房说明中的规定达到房屋购买者的要求而与房屋开发企业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我们怎样去处理这些纠纷那?在这里我们先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我们国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现在把相关的内容节选如下: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我们在看过相关的法条之后不知道大家理解没有,我的理解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无论房屋开发企业在与房屋购买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无论告知房屋购买者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故意隐瞒房屋开发企业应该具有的一些事实,房屋购买者都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开发企业应该赔偿房屋购买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总之,在发生纠纷之后最好是寻求法律的保护,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