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体验课——帮您扫清购房过程中的疑难困惑。欢迎大家再次走进本次课堂,还记得我们上次课内容吗?在上期购房体验课中,我们给出了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几个计算办法,而最终能申请到的贷款额度就是从三种方法算出的结果中取最小值。我相信不少朋友在上堂课中,已全然领会了其中要旨,如果大家对上节课中的某些问题仍存疑问,尽可将其发送至邮箱()或致电027—59208062,我和同事将竭诚为您做进一步辅导。
【温故知新】:教您计算贷款公积金额度
今天我们将请专家现身说法,通过专家对合同法的讲解,弄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从而帮助您更清醒地认识购房合同。
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下同)。近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发展处处长吕诗超以购房合同为主要对象,对最高法解释进行分析和介绍,为仲裁和司法机构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可以帮助购房者看清购房合同背后的风险。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在购房合同中有哪些问题是需要着重注意的,购房者又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解释》第一条规定,只要“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据吕诗超介绍,合同中明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到购房合同里,标的就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吕诗超说,购房合同的标的必须具体明确,也就是说房屋的各要素,如地址、楼层、面积、户型、价格等相关信息应全部包含在购房合同里。如果缺少某个信息就极易产生纠纷。
●《解释》第二条规定,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外,如果“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对此,吕诗超说,购房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房屋交易需要约定的内容较多,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避免和减少纠纷。
●《解释》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吕诗超说,很多开发商在购房合同里会写上诸如“房屋宣传资料仅作参考,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之类的话语,因为这些话并没突出显示,所以很多购房者在签合同时没有留意,最后产生纠纷。这一条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玩“文字游戏”,帮助购房者看清合同。
我相信不少朋友在上堂课中,已全然领会了其中要旨,如果大家对上节课中的某些问题仍存疑问,尽可将其发送至邮箱()或致电027—59208062,我和同事将竭诚为您做进一步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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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将请专家现身说法,通过专家对合同法的讲解,弄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从而帮助您更清醒地认识购房合同。
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下同)。近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发展处处长吕诗超以购房合同为主要对象,对最高法解释进行分析和介绍,为仲裁和司法机构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可以帮助购房者看清购房合同背后的风险。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在购房合同中有哪些问题是需要着重注意的,购房者又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解释》第一条规定,只要“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据吕诗超介绍,合同中明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到购房合同里,标的就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吕诗超说,购房合同的标的必须具体明确,也就是说房屋的各要素,如地址、楼层、面积、户型、价格等相关信息应全部包含在购房合同里。如果缺少某个信息就极易产生纠纷。
●《解释》第二条规定,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外,如果“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对此,吕诗超说,购房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房屋交易需要约定的内容较多,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避免和减少纠纷。
●《解释》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吕诗超说,很多开发商在购房合同里会写上诸如“房屋宣传资料仅作参考,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之类的话语,因为这些话并没突出显示,所以很多购房者在签合同时没有留意,最后产生纠纷。这一条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玩“文字游戏”,帮助购房者看清合同。
我相信不少朋友在上堂课中,已全然领会了其中要旨,如果大家对上节课中的某些问题仍存疑问,尽可将其发送至邮箱()或致电027—59208062,我和同事将竭诚为您做进一步辅导。
【温故知新】:教您计算贷款公积金额度
今天我们将请专家现身说法,通过专家对合同法的讲解,弄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从而帮助您更清醒地认识购房合同。
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下同)。近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发展处处长吕诗超以购房合同为主要对象,对最高法解释进行分析和介绍,为仲裁和司法机构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可以帮助购房者看清购房合同背后的风险。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在购房合同中有哪些问题是需要着重注意的,购房者又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p#副标题#e#●《解释》第一条规定,只要“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据吕诗超介绍,合同中明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到购房合同里,标的就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吕诗超说,购房合同的标的必须具体明确,也就是说房屋的各要素,如地址、楼层、面积、户型、价格等相关信息应全部包含在购房合同里。如果缺少某个信息就极易产生纠纷。
●《解释》第二条规定,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外,如果“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对此,吕诗超说,购房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房屋交易需要约定的内容较多,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避免和减少纠纷。
●《解释》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吕诗超说,很多开发商在购房合同里会写上诸如“房屋宣传资料仅作参考,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之类的话语,因为这些话并没突出显示,所以很多购房者在签合同时没有留意,最后产生纠纷。这一条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玩“文字游戏”,帮助购房者看清合同。
同时《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如果开发商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购房者有权申请撤销合同。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提出限制对方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该合同无效。吕诗超表示,购房者只有在签订合同一年内有权申请撤销合同,如果超过一年则自动丧失申请撤销权。
●《解释》第七条对“交易习惯”作了说明。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吕诗超列举了两个情形来讲解“交易习惯”。第一个情形:如果购房者根据当地房屋交易惯例提出自己的要求时,开发商如果以不熟悉该惯例为由进行推脱是行不通的,因为该惯例属于“订立合同时应当知道的做法”。第二个情形:如果开发商提出一项条款,说和其他的购房者都是这么签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该条款,因为这是购房者首次和该开发商交易,并非“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开发商不能拿其他购房者做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