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刘俊海: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要是适应我国当前广大农村存在的承包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的社会现实,为了进一步化解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确定的。这部法律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法律,也可以称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姊妹法。土地承包法是一部实体法,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程序法,所以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随着各种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不断提高,一些曾因不愿种地而外出打工的农民又重新回到农村,外出时他们有的已将自己的土地租给了别人耕种,现在想缩短租期,提前收回来,这就难免发生纠纷,刘俊海认为,这部仲裁法就是要构建和谐的土地承包经营秩序,解决好农户之间的土地纠纷问题:
刘俊海:一个是鼓励调解,这是这部法的第一个亮点;第二个亮点就是免费仲裁,法律明确规定,仲裁案件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个亮点就是民主仲裁,进入仲裁程序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选定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刘俊海还介绍说,为了方便农民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机构到乡镇或是村子里去开庭,仲裁员也能由那些在当地威信较高又懂法的农民们自己担任。
据了解,自2003年以来,各地农民因土地承包而发生的纠纷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来予以调解,而法院一般是不受理农户之间的土地合同纠纷的,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变得十分必要。但同时,有关专家也指出,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农民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的纠纷解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徐小青:调解与仲裁法调整的范围主要是农民之间的合同纠纷,你比如说,发包方,村委会跟农户之间的这个合同可能规定的不全,规定的不清楚等等。合同的变更,比如说这个村子的农民娶过来一个媳妇是那个村子的,另外一个村子呢就把人家的承包地给收了,这边村子又不给,就这类的问题。它不涉及农村集体这种土地被征的纠纷。
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农民就曾因承包地被征用、集体土地被占等与相关方产生纠纷,提及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徐小青认为是现有的法律还不够健全:
徐小青:在实际的现实生活当中,这类的矛盾是很多的,比如说村干部把这地租给老板了,租给老板以后和村民发生纠纷。因为我们现有的法律还不能完全调整现实生活中在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维护基本经营制度这些方面,现有的法律还不能完全调整这些关系。
广大农村地区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土地的使用。如何才能合法合规,在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条件下加强土地的合理使用呢?徐小青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徐小青: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的纠纷还是有赖于深化改革,逐步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像农村土地承包法,仲裁法都还需要有一系列的实施细则的制定,立了这个法还要有实施细则,还要宣传,还要培训,要组织人员学习落实。还要加强对于农民的法律援助这方面的工作。再有一个是国家征地的制度,过去比如说占地规模过大,公益范围过宽,对于农民的补偿过低,这是一个需要完善的问题。这个是有赖于国家征地制度的改革,各种法律的完备。再有一个比如说节约用地的问题,怎么保护耕地的问题,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这些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