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您细细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作调动工龄应续接

    【身边个案】刘征在某集团工作5年后,2001年被集团派往下属公司工作。今年3月,公司给员工签劳动合同时,他想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人事经理说他在公司只工作了7年,原来在集团的工作时间不算,因此不给签。

    【对应条例】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彻底击破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手法。但是,在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在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扣减。

    

    专门工作结束,可以得到补偿

    【身边个案】一个计算机公司由于开发新软件聘用了孙平,并约定项目结束后,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经过3年项目才结束,公司要与孙平终止劳动合同,只是把工资结清了。

    【对应条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只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满终止,才能适用本条款,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不合理状态,本条例特别规定此条,目的就是为了弥补了这个严重漏洞。

    

    单位变相解除合同将无效

    【身边个案】孔侬已经工作了10年了,他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单位说如果签,就将给他调岗,但这个岗位工资比以前少了许多。他提出异议时,公司以他不适应岗位需要为由要解除合同。

    【对应条例】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使出如下招数:当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不拒绝,但是,用人单位提出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进行调整,比如降职降薪,让劳动者无法接受。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这样,如果用人单位在新订合同中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显然违背了该原则,用人单位行为将可能被确认为无效行为,以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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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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