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08年11月11日)上午,家住棋盘小区的佟女士致电称:“我在‘美的’家电做促销员,约1个月辞职,公司却没给我工资。”
佟女士说,9月10日,她开始在“美的小家电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干促销员。因卖场效益不好,10月5日,她提出辞职,8天后正式离岗。“11月4日,我听说公司已发9月份的工资。我打电话给负责卖场销售的陈女士要工资,她先是说我没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后又以我工作没交接为由拒付。但我离职前工作已交接完成。”佟女士说,后来,她给陈女士打电话,对方不接。“美的”方面的陈女士说,佟女士的工资已核算完成,但她未向公司做账务交接,使用户投诉到公司,所以不能给她工资。她去公司做完交接后,可领取部分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工作未交接不能作为单位拒付薪酬的理由。单位如认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对其造成损失,可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