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适用于新闻从业者保障权益的关键点


哪些条款适用于新闻从业者保障权益(一)

  答:11.关于经济性裁员。员工在遭遇经济性裁员时,要知道自己是否属于优先留用或有限择用的范畴,还是属于自己是不可被经济性裁员的范畴。如果属于后者,要向新闻单位及工会、职代会说明,确保自己的劳动权益不受损害。

  12.关于经济补偿金。一般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劳动者工资高于新闻单位所在地区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

  13.关于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员工调离新闻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由新闻单位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新闻单位不得扣押员工的任何证件,并不得收缴非生效补充条款的其他违约金,招工费等。且该员工档案要在原新闻单位保存2年备查。

  14.寻求工会或职代会、以及HR部门的帮助。员工在个人劳动权益受到伤害或不清楚如何签署劳动合同法时,可以提请工会或职代会帮助及指导。工会也有义务为员工进行劳动维权,上诉、申诉。在新闻单位有关HR政策和规章制度不清晰时,员工要及时咨询部门主管及HR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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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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