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一开发商行为违法无碍兑现中奖承诺
辽宁省沈阳市一开发商承诺奖励参加有奖竞猜活动的中奖者一套80平方米花园洋房,中奖者要求兑现承诺时,开发商称该活动违法,承诺属无效。中奖者将其诉至法院。日前,沈阳市中院终审判令开发商遵守承诺,给付中奖者住房——
辽宁省沈阳市一房地产开发商承诺,为有奖竞猜活动中奖者奖励一套80平方米花园洋房,但在中奖者要求开发商兑现承诺时,开发商称该活动违法,承诺属无效。双方为此诉至法院。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开发商遵守承诺,给付中奖者住房。
2001年10月19日,沈阳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办某楼盘形象大使征寻活动,在媒体上刊登了8位候选人的个人资料及观众投票规则,称参与投票者的选票在公证部门现场监督下参加抽奖活动,届时将从正确选票中抽出一名观众作为本次活动的幸运观众,将获得由开发商提供的一套80平方米的花园洋房。
沈阳市市民邹女士看到报纸后,填写了选票。2001年10月31日,在公证部门现场监督下,电视台揭晓了形象大使的最终评选结果,同时抽出此次活动的幸运观众为邹女士,公证处为其进行了现场公证。2001年11月9日,媒体刊登了邹女士成为幸运大奖获得者的消息。
获得大奖后,邹女士与开发商取得联系。2001年11月23日,开发商与邹女士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邹女士以54782元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为78.26平方米商品房一套,邹女士一次性付款,开发商于2002年6月1日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始终不兑现中奖房屋,且一拖就是数年。
邹女士为此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解释称,活动中并未说明是无偿获得奖励房,而是给幸运观众一定购房优惠,且双方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邹女士应是获得了优惠购房的机会。而且,该公司承办的形象大使征寻活动为商品房促销活动,提供80平方米商品房的内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双方基于此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民事行为及买卖合同应被确定为无效。2007年,邹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兑现中奖房屋。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邹女士作为有奖竞猜活动的幸运观众,其中奖事实经公证处公证,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开发商承办的是征寻形象大使活动,而非有奖销售房屋,对其主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并要求取消兑奖的主张不予支持。开发商长期未向邹女士交付中奖房屋的行为属违约,对此纠纷负全责。今年年初,该法院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开发商给付邹女士合同约定的房屋。开发商不服此判决,向沈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7月底,沈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开发商给付邹女士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78.26平方米房屋,如开发商不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则当向邹女士交付同等面积(同等价值)的房屋一套,并协助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否则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