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合同中,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先向承租


    2003年我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其两辆卡车从事长途货运,租期为4年,期满由公司收回车辆。后因经济效益问题,在2005年9月就将两辆车都转租给了陈某,租期1年,我将这件事电话告知了公司。 2006年7月陈某在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辆车毁损。现在公司向法院起诉,说公司没有同意我转租,要求解除与我的租赁合同并要我赔偿卡车的损失,请问这合理吗?

    赣州读者:张某

    张某读者,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向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郭基玉律师进行了咨询。郭基玉律师的答复如下:

    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涉及转租的问题。在我国,对转租的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这里可以看出,转租需经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中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也依然存在,并且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责任不会因转租而消失,由于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所以当发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情况,就应当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进行赔偿。具体到本案,你在转租时就将此事通知了租赁公司,尽管是以电话形式,但是公司在接到电话后没有作出反对的表示,依法可以视为租赁公司对你的转租行为默认了,你与陈某的转租合同合法有效,而你与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公司不能以其没有同意为由解除与你的租赁合同。同时租赁公司向你提出索赔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可以在赔偿后向第三人陈某追偿。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