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到农村买房,购房合同无效! 莱山一村民诉


   几年前,广州市民刘某到莱山区某村买了一套民宅,现在卖房人反悔想要回房子,诉至法院。日前,莱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购房合同无效,刘某退还房屋,卖房人给刘某适当经济补偿。

  外地人刘某在广州市国家机关上班,2001年来烟台旅游时看到烟台环境不错,产生退休后来此养老的打算。莱山区村民赵某有一套闲置的平房想出售,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刘某3.6万元把此房买下。不料,这几年,莱山区房价一个劲上涨,现在此房价值十几万,刘某想收回房子,双方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农村禁止宅基地进入市场交易,具有农村户口身份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农村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故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调解,卖房人赵某退还房款及补偿费共计4.8万,买房人刘某退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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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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