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一技术公司打工的周某,因合同期满,向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公司认为试用期不应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不同意。日前,周某申诉到福山劳动仲裁委,请求得到支持。
周某是福山人,在当地一家技术公司工作。2004年9月,周某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周某如约履行
了劳动合同。今年9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周某向公司提出不再续约,终止劳动关系。但该公司认为,试用期不应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应当在2008年3月方到期,故不给周某办理。福山劳动仲裁委受理此案后,认为该公司因试用期6个月的条款,而要求周某继续工作6个月,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周某已在该公司工作3年,如约履行了劳动合同,不再受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束,合同期满后,周某应依法享有择业自由。经过仲裁委调解,公司了解了相关法律,双方达成共识,并在当天给周某办理了调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