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改革内容




  
   新的《保险合同法》由德国联邦政府正式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 咨询义务:详实,全面的客户咨询内容记录必须在保单正式下达前完成。如果客户表示不需要此记录,必须以书面方式给予确认。现在实行的保单寄发后客户才会得到小字印刷的保险合同信息,将来客户必须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得到。

  2. 告知义务:客户只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书面提出的问题,没有书面提出的问题,保户有权利不作回答。

  3. 保户参与盈余分红:保户有权利分享来自于隐性储备金的盈余,即保险公司还未真正取得的盈余。在保险合同结束时保户可以分得此盈余的一半,另一半则留给保险公司,以备抵御未来的投资风险。

  4. 直接索赔权利:由于例如医生或者律师的疏忽造成对投保人产生的损失,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他们所投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

  5. 撤销合同:投保者可以至一个整体日期撤销保险合同,日期起始于所有保险合同的内容被如实告知给保户。整体日期规定为两周,人寿保险为30天。此规定不仅限于私人投保者,而且也适用于手工业者和自由职业者。

  6. “全部或全无”原则的废除:“全部或全无”原则是指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或者是故意行为没有进行如实告知,出险时,他们将会失去所有保险赔偿,这个原则只适用于改革前。改革后则规定,只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他们才会失去全部赔偿,而对于重大过失,他们则可以得到部分赔偿,赔偿比例按照过失程度的轻重。

  7. 退保:被保险人在年中解除保险合同,他们只需缴纳截止到退保日期的保费。

  8. 诉讼时效的废除:保险公司如果在出险后拒绝赔偿,投保人只有在半年之内上诉有效。新法律则废除了这个时效。

  9. 提前解约:人寿保险的保户如果在投保的第一年退保,往往只能得到一小部分现金价值。原因是第一年所缴保费几乎全部用于支付佣金及其相关的合同缔结费用。在将来,所有的保险缔结费用将在5年内分摊,这样保户可以在第一年退保时得到更高的退保金额。

  10. 保险合同缔结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如实告知:保险人在签发保单前必须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保险缔结费用和其他销售费用,包括佣金比例。这项工作往往是由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来完成。这项规定的细节不在新《保险合同法》中陈述,以后将在独立的《方针》中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此项法律暂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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