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召开商品房买卖合同行政指导会
昨天上午,合肥市举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行政指导会,就前期审查合同中发现的十大类“霸王条款”予以说明,要求全市房产商在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主动删除不合理条款,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合肥市共审查了99份购房合同,堵住了霸王条款350余条,平均每份合同3~4条。工商部门提醒,2009年后买房的业主如发现合同中存在以下霸王条款,可到工商或房产部门投诉维权。
霸占
逾期签约房产商拒退定金
自2009年以来,合肥市对房产合同实行强制备案管理,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上市前必须通过工商部门审查,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从而在源头上堵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今年以来,工商部门在审查中发现,有房产合同在双方违约责任上严重不对等。
例如,有合同规定若买受人支付定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能按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或订购合同,买受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工商部门指出,此条款仅对买房人进行约束,未对开发商进行限制,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同样是逾期,买卖双方承担违约金却相差5倍。如,买受人逾期缴款每天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开发商逾期交房每天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
免责
交房不达标无违约责任
不少问题条款中,开发商千方百计免除自身责任。如,小区内所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等设施的位置,除合同特别约定之外,买受人对其设置、增减、移位等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工商部门指出,基础设施变动若影响到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消费者应当享有相应的救济或赔偿渠道,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交接问题上,有合同规定商品房的装饰、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继续完善或协商处理,此条款免除了开发商履约不完全的违约责任。
侵权
房屋外墙使用权归开发商
消费者买房后,房屋表面使用权理应归房主所有。然而,就有开发商规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违反了《物权法》:“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的规定。
在房屋交付使用时,通常出现实际面积和合同面积不一致的情况。有合同强制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不得退房。此条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的赔偿请求权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忽悠
对广告虚假宣传不负责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然而,开发商却对广告等虚假宣传不愿承担责任。如,开发商约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通过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此外,在产权登记期限上,开发商合同规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180、360日内办理。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产权登记备案期限为60日。信息来源:合肥在线-合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