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卖公租房还低价买 法院判该合同无效
明知人家无权卖房,她还跟人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近日,因为买卖的是公租房,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2010年10月,阿强(化名)与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了一份《厦门市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湖里区金山西里一套房子,租期5年。合同明确规定,阿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空置、投资。
2011年9月,经房产中介介绍,阿强以37.5万元的总价,将这套建筑面积为66.52平方米的房子卖给张然(化名)。当时,三方还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由阿强负责把房屋产权变更到张然名下,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则合同无效,三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张然支付了5000元定金。
今年1月,张然将阿强告上法庭。“合同签订的第二天,我就联系阿强,要求其退还定金,但一周后他说,他已花钱请人帮忙过户,还倒贴了钱,拒绝退还定金。”张然诉称,公租房不能买卖,该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令阿强返还5000元及利息。
湖里区法院认为,张然在签订协议前曾到现场看房,也看过《厦门市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结合双方约定的房产总价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交易价格的事实,可以认定张然明知房子是公租房。
法院认为,由于阿强转让公租房的承租权,事先既未取得公房管理中心同意,事后也未取得对方认可,买卖协议属无效合同,阿强应返还张然5000元定金。不过,张然明知阿强无权转让房子,还与之签订合同,也有一定的过错,双方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对张然要求阿强支付相应利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判令阿强返还定金5000元。信息来源:搜狐焦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