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湘桥法院审结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原告蔡某与被告黄某系夫妻关系,黄某于2012年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小轿车以人民币5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曾某,并向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现该小轿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曾某,转让款人民币58000元已由黄某收取,黄某也将汽车交付曾某。尔后,蔡某以小轿车系其与黄某的夫妻共有财产、黄某未经其同意将车转让给曾某,该行为损害其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认定黄某与曾某的车辆转让合同无效,并将该车恢复登记所有权人为黄某。
黄某未经蔡某同意,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小轿车进行处分,是无权处分行为。但是,曾某取得该小轿车的所有权时是善意的,他以合理价格购得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属于善意取得、有偿取得,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蔡某主张黄某与曾某的车辆转让行为无效理由不充分,对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它侧重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当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