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出台在即

数据显示,2008年人民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案件只有880件,到了2009年这一数字涨了一倍达到1600多件,2012年则是4300多件,2013年这一数字更达到8530件。窥一斑而可见全豹,从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法律纠纷案件数量的急剧攀升,侧面反映出行业发展的迅速,同时,这一数据另一个方面也表明法律环境及改善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之重要与迫切。

  自2013年12月坊间就传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于今年出台,而节前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召开的主题为“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与争议解决”的首届“自贸区法治论坛”上,高法相关负责人也释放出“司法解释”即将出台的强烈信号。马年春节过后,《征求意见稿》究竟何时能够面世备受期待。

  司法解释出台 融资租赁法律环境完善

  融资租赁业已进入规模快速发展阶段,仅上海自贸区自挂牌成立以来,已经吸引了融资租赁企业近300家。据上海市工商局近期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月底,自贸区内共新设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38家,占全市同期新设融资租赁总数的81%。春节后上班第一天,上海自贸区就有9家新融资租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待完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淡薄,导致欠逃租金现象不断,损害租赁企业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事件随着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增加而屡见不鲜,妨碍和制约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面对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同比成倍增长的现状,在产生司法纠纷之后有相应的办法来解决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必须。以合同纠纷案件较多的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领域为例,一旦发生承租人违约,作为出借人的租赁公司需要经过两次诉讼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上海租赁行业协会会长高传义说,经过追索租金,然后再取回租赁物这样一个法律诉讼过程,往往就会出现承租人消失的现象。租赁公司的利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却无法得到维护。

  行业的发展和面临的实际问题对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关于金融租赁方面立法却一直比较滞后。为了解决现实中发生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颁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弥补立法不足。这部司法解释在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方面填补了由于法律不足而形成的空白。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中,以单独一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一次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了融资租赁概念,赋予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地位。不过,据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涉及到租赁物的登记、租赁物取回、风险承担、承租人在供货合同中的权力等方面,合同法并未涉及,因此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法律界人士也认为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合同法》的一些条文操作性不强,各级法院在理解和适用当中存在差异。为此,全国人大财经委于2009年底向最高法院致函,建议尽快启动融资租赁方面的司法解释工作。一直以来,虽然融资租赁业和其他行业相比还比较小,但是最高法院没有放松对融资租赁业调研。“司法解释”的最终出台,将解决长期以来困扰行业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物取回”等问题,从而完善融资租赁发展的法制环境。

  融资租赁登记亟待完善

  2007年起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对于融资租赁的冲击很大。由于缺乏法定的登记机关,使得出租人虽然拥有租赁物所有权,但是无法避免承租人利用对租赁物的占有权,对同一租赁物重复融资或者擅自处理租赁物的问题。《物权法》没有设定普通动产物权登记制度,难以满足融资租赁交易的实际需要,也无法维护出租人的权益。而一旦融资租赁关系确定,出租人即面临从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地位,落到只有债权却丧了物权的尴尬处境。

  “司法解释”的出台能够推动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法规建设,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关于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仍待完善。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行业普遍希望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只能就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不能超越司法解释的权限。就租赁物的登记及效力而言,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只能就法律作出规定。如果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已经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该负责人表示。对租赁行业的呼声和司法需求最高法院给予了高度关照和关注,在“司法解释”当中,从认定第三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和他物权是否构成善意的角度作出了积极的回应。

  因此,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还是有望能够解决由于《物权法》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而带来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物取回等问题。据了解,“司法解释”将涉及到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效力;融资租赁物善意取得的问题;承租人欠付租金情形下,出租人的解约权;承租人逾期付租的责任承担;承租人逾期付租时,出租人的诉讼选择权;租赁物价值的确定;诉讼当事人的确立和诉讼时效的问题等七个方面的问题。最高法相关领导也在不同的场合强调,“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坚持了一要保证促进和引导行业的健康发展;二要充分尊重,坚持约定优先;三要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四要既符合交易实际,也要保持适度的前瞻性等原则。

  立法过程艰难 呼声仍然强烈

  针对融资租赁业面临的法律困境,租赁业内和相关法律人士一直呼吁对融资租赁进行专门的立法,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稚萍就曾撰文为此呼吁,她认为由于《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制度使得租赁公司面临着丧失租赁物权的风险,且需要设立租赁物的登记制度以保护出租人的物权,并为租赁物的取回占有提供更有利的保障,融资租赁立法非常必要。事实上,早在2003年,“融资租赁法”就列入了第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自2004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启动融资租赁立法开始,对于“融资租赁立法”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融资租赁法”十余年来只听到楼梯响,不见人下楼的根本原因在于部门协调难度太大。在立法过程中,由于牵涉到众多行业主管和综合管理部门,在涉及本部门的监管和处理时则有不同看法,不容易协调。其次,立法机关内部对于立法也有不同意见。业界普遍认为,针对目前融资租赁业的情况,本着推动其健康发展的良好愿望,推进行业法律建设,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是顺应发展潮流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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