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汽车天天3·15开栏以来,接到的投诉除了有关质量问题外,购车合同不履约的情况也很普遍。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资深律师,律师给出的说法是:签了购车合同不履约,车商消费者承担责任不相同:车商违约,购车者可要求定金双倍退还;购车者若未如约购车,车商可不退定金。但是,有时候现实情况会比理论更复杂一些,比如下面这个案例,由于合同出示的情况不同,在法律上就会出现三次不同的判定。
典型案例 上周,消费者罗先生打进本报维权热线,反映4S店不按约定时间交车,希望4S店能按照双倍定金退车。罗先生的诉求最终能得到满足吗?
事件还原 2月10日,提新车的日子到了!不过新车没到。罗先生等着开新车的满心欢喜被一下浇灭。罗先生春节前在万友铃木4S店定购了一辆新车,并约定在今年2月10日前提车。 “当时我们都怕运输原因耽误交车,所以作了此约定。”代表4S店方签订该协议的葛先生说。但约定时间到了,罗先生却没有等到新车。双方交锋由此展开。
第一次 车商未按时交车 购车者可要求定金双倍退
“他们是因为价格写错了,80800元的车价写低了,所以不交车。”罗先生认为这才是4S店不履约的主要原因。“我要求4S店退还双倍定金。”葛先生承认,因为自己失误,合同价格确实比实际价格低。他表示:“我们告诉罗先生可以按合同约定价格提车,不过要等到新车降到80800元才行。”但是他给不出一个准确的提车时间。“现在也确实没有罗先生要的车款。”记者为此请教律师,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定金具有一种担保性质,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消费者违约时,“定金”将不予返还。
第二次 法律以非格式条款“订金全退”为先 双倍退定难
在罗先生的定车合同上,成都商报记者看到:罗先生交纳的2000元一栏由印刷体注明为“定金”。不过同时用手写体注明了“最迟2014年2月10日前提车,无车订金全退。”
4S店称双方事前有约定,明确了“无车订金全退”,因此只能全额退还罗先生交的2000元,双方意见就此发生了分歧。
对于像罗先生这样的一份合同上,“定金”和“订金”表述均同时存在的情况,《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律师认为:既然双方在合同上已用手写体的非格式条款方式明确约定“无车订金全退”,那么罗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第三次 4S店私加条款对购车者无约束 购车者依然可要求双倍赔付
“ 无车订金全退 并不是签订合同前写上去的!我并没认可!”罗先生明确表示:合同之前只有“最迟2014年2月10日前提车”的约定。“无车订金全退”是4S店在2月6日知道不能按时提车时私自补加的,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表示,如果购车者能够成功举证该条款是4S店在自己并未承认的情况下私自补加的该条款。那么这条条款对消费者来讲没有约束力,消费者照样可要求4S店双倍退定。
对此,4S店也承认此为自己后加条款,最终,4S店和罗先生经过协商,除了退还罗先生2000元定金,还给予罗先生1000元并赠送汽车贴膜的补偿,双方达成了一致。
成都商报记者 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