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一家仓储服务部使用违法格式合同被查处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温驷昌 通讯员 孙易隆)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近日,该局对我市一家仓储服务部(快递服务)使用违法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在进行经济合同监管专项检查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玉林市某某仓储服务部内,发现该仓储服务部在经营所使用的货物托运合同中有“托运的货物未声明价值的最高赔偿100元”等字样,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市工商局立即按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据调查,当事人自开业经营之日至案发时止,其在从事物流、仓储的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合同,其格式合同事先印上“易损易腐物品在途中损坏腐烂本部概不赔偿”、“损坏腐烂本部概不赔偿”、“托运的货物未声明的最高赔偿100元”、“查货从开单之日起30天为有效期,超过30日不负责”等固定内容。

   市工商局认为,仓储服务部在其使用的合同条款中,剥夺了委托人(消费者)修改合同的权利,同时免除或减少了当事人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所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加大了消费者承担本应属于当事人对提供的服务依法承担的责任,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格式合同违法行为。因此,玉林市工商局依法责令该仓储服务部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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