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龙江网讯 近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租户私自改造房屋内部结构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杨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请被法院依法驳回。
经查,2013年7月15日,原告杨某将位于拜泉县十字街路东的复式楼房出租给被告陈某,合同约定,租期为6年,房屋租金15万元于每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交齐。租赁期间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需要改造部分设施,必须征得原告同意,并且原告原有的固定装修、添新的固定装修,合同终止后不得拆走,房屋租赁期间也不得转租他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拆除了原有的格栅,将原有的暖气片改装成地热,把一面玻璃打碎后用隔板隔上,并对楼梯进行了改装。原告因装修问题与被告发生纠纷,起诉到拜泉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拜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方在履行了主要债务的前提下,虽未征得原告同意,私自改造房屋内部设施,但未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改造,也没有影响实现合同的目的。可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