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无钱还贷 购房者被判支付违约金 购房合同受保护

中国江苏网3月20日讯 李成花100多万元在市区一家楼盘买了一处房子。偿还贷款期间,他中途断供。为此,开发商将其告上法庭,不但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还要求李成赔偿10万余元的违约金。

2010年12月份,李成看中了市区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总价近108万元。李成先支付了32万余元,其余的75万通过贷款的方式偿还。而且,为了方便李成购房,开发商作为担保人,帮助李成成功贷了款。签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和李成约定,如果李成无法付清贷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而且,李成还要支付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2013年4月份起,李成因个人原因,未按期偿还贷款。作为担保人,开发商也受到牵连,银行直接从开发商处划走了李成拖欠的65万余元贷款。开发商认为李成没有履行合同,随即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提出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闹到法院。

日前,清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达,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李成违约,开发商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因李成未履行合同,致使开发商承担了保证责任,原告也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定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并判定李成在10日内支付给开发商10万余元违约金。 (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 李吉华 通讯员 张广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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