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通过成立近20家公司,再利用虚假合同从银行骗取贷款2.26亿元,这是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宗骗贷案件。近日,法院对陈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6万元。
2000年以来,陈某以其本人或亲属、朋友的名义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或个人相互控股的形式,先后注册或变更成立近20家公司,2009年6月至2012年12月期间,陈某通过其控制的几家公司,指使池某等人以支付工程款、支付货款等虚假理由,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支付合同等材料,先后10次向银行申请贷款。在银行放贷给相关单位后,陈某再指使将银行贷款转账,由其实际控制与支配。通过上述手段,陈某共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26亿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陈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6万元。
被告人仅仅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合同等手段,就将巨额贷款轻易骗出,其中原因何在?记者采访了本案承办检察官,据其分析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原因:
第一,银行内部管理有问题。一是贷款制度执行不严。二是银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实施不力。
第二,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对一些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且责任追究不彻底,多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以内部处理代替刑事问责。
第三,打击难度大。骗贷行为发生在金融专业领域,如果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对骗贷行为不主动报案和配合办案,司法机构很难介入。 (记者 蔡佩琼通讯员 廖婷 周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