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本报讯 近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不少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投诉。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因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是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但是,并非所有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需要给予劳动者补偿金。

 

据支队执法人员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后解除劳动合同。2、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醒广大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以及诚实守信原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报记者 罗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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