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十分轻松地执行一起多年前的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起因是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不良贷款遇阻,所以主动联系法院还清欠款。
2004年做酒生意的刘某向纳溪某信用社借款23万元,逾期未还,该信用社将其告上法庭。经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刘某仍未还款,信用社于2007年底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依法拍卖刘某已经向其他银行设置抵押的房产,扣除抵押借款以后,刘某的售房款仅偿还信用社借款6万元,刘某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最近,刘某找到执行人员,声称其原来的案件早已执行完毕,法院却未消除刘某的不良信用记录,致使其现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受阻,要求法院及时处理。经查,刘某尚欠信用社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况且,无论刘某还款与否,法院均不能消除刘某的不良信用记录。经协调,信用社同意刘某一次性支付17万元了结案件,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