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威美地业主拖大半年才办按揭 开发商欲取消合同败诉

但开发商仅将钥匙交业主,未通水电,物业亦不办入伙

 

  南都讯 记者温平平 买商铺交完首付款一年后按揭贷款才批下,虽早过交付期限但开发商一直拒绝交房,理由是余款未按期付,并要求解除合同。 斗门法院判开发商胜诉,业主多次上访并诉至珠海中院,开发商获判需交房并付违约金。开发商不服再诉省高院被驳回,并由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开发商仅将钥匙交 予业主,但未通水电、物业亦不办入伙,致业主无法正常使用,诉诸无门。如有购房问题,请拨打珠海房价热线:400-606-6969

 

  贷款批下来开发商变卦了

 

  2009年,已在珠海经营多年小生意攒了点积蓄的李智刚看中了斗门白藤头湖心路万威美地的一间商铺,同年8月29日,李智刚与万威地产签订合同,并当即缴纳了首期款118多万元,剩余的一半房款117万元则向银行按揭贷款。

 

  按照合同要求,开发商需在第二天,即8月30日交付房产,李智刚也需在合同签订之日10天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需支付违约金。

 

  李 智刚称,签订合同当天,工作人员表示,之后将通知其办理贷款手续。然而在这期间,由于不满意贷款利息过高,李智刚换了三家银行,最终于2010年5月25 日,向农行申请办理按揭手续,并于7月份获批,但需要万威地产协助提供贷款所需的文件,贷款申请和审批过程至此经历了将近一年。李智刚说,因为开发商之后 始终没有配合提供文件,故迟迟未能放贷,同时,对方还以其逾期交款为由拒绝交付房产。

 

  之后,李智刚先后两次发律师函催促对方交付房产及配合办理贷款,对方都没有同意,2011年8月,无奈之下,李智刚将万威地产告上了斗门法院,要求对方交付房产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在李智刚看来,对方后来迟迟不肯交付商铺,也不配合办理贷款手续,是因为房价上涨,对方为获得更大的利益,想趁机解除合同。目前,原来200多万买入的商铺市值如今已翻了将近一倍,估值约400万元。

 

  开发商则表示,由于预售许可证早已到期,需配合办理贷款提供的资料已和当初合同约定的不同,明确表示不愿再协助办理。

 

  业主从斗门诉至省高院赢了

 

  经过审理,斗门法院判定,李智刚逾期付款,万威地产有权不交付房产,根据违约责任规定,合同亦可解除,同时违约金的诉求也被驳回。

 

  李智刚对斗门法院判决无法接受,遂又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

 

  在珠海中院的审理中,法庭认为,虽然李智刚逾期交款,但万威地产未在一年有效期内提出解约,已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合同规定首付款缴纳后第二日需交付房产,万威地产并未履行,先行违约,也应该支付违约金,同时需交付房产予李智刚。

 

  虽然万威地产此后又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再审,但请求均被驳回,维持中院判决。之后,在斗门法院强制执行下,万威地产将钥匙交付了李智刚。

 

  然 而,李智刚告诉记者,虽然钥匙已经拿到手,但目前商铺内水电不通,物业也以需开发商确认为由不予办理入伙手续,其向万威地产表示要交纳余款,获得正常的业 主权益,也遭到拒绝,并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因此,如今虽然官司打赢了,但自己买下的商铺仍不能正常使用,李智刚说,接下来还要继续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

 

  对此,万威地产的法律顾问黄先生向记者表示,交了钥匙即是完成法院规定的交付责任,其他事项是之后的事情,李智刚若要求交付余款,也不可能不接受。同时,法院已经查封了万威的部分资产,或会经拍卖后支付李智刚违约金。

 

  法律释疑

 

 

  一年内没有催告余款丧失解除合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 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在本案中,珠海中院和省高院正是以上述法律条款和事实判定,在李智刚逾期交款后,万威地产既没有及时催告李智刚交付余款,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无付款能力,同时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在案件进入审理时,已经没有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须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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