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法院审理一起租赁转买卖合同纠纷案

        租来的车子发生交通事故,租车人同意将受损车辆购买下来,却一直拖着拒付车款。日前,寿县法院一审判决朱某某七日内给付李某某购车款58000元。

 

        去年5月9日,寿县寿春镇居民李某某将其桑塔纳轿车以每天180元的价格出租给被告朱某某使用。朱某某在驾驶该轿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车受损。经双方协商,朱某某以58000元价格购买了该车。5月28日,朱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欠58000元购车款的欠条,承诺在当年7月8日前还清。到了还款的日子,朱某某却未信守诺言,李某某遂将朱某某起诉到法院。而朱某某却辩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李某某没有车辆交付给他,也没有进行过户登记,买卖行为实际没有实施。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朱某某购买原告李某某的汽车,欠购车款58000元,由朱某某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朱某某理应按约及时付清购车款,朱某某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付清购车欠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在租用原告车辆时,原告就已经将车辆及随车的行驶证、保险卡等证件一并交付被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朱某某购买该车辆,在这一连续的过程中,被告朱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将车辆交还原告,原告拒绝交付车辆而导致双方买卖行为没有实际实施,且朱某某可以随时要求李某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被告朱某某所持的未交付车辆,也没有进行过户登记,买卖行为实际没有实施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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