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招生季,不少家长挖空心思找关系、通路子、托熟人,由此应运而生的所谓咨询公司也各显神通。但收了钱是否就能办成事儿?办不成事这钱又是否能讨得回来呢?日前,嘉定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委托以非正常方式办理转学手续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委托合同无效,并对非法活动财物予以收缴。学没转成,付出的钱也打了水漂,可谓得不偿失。
签合同支付首付款
小杰父母一心想为儿子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听闻闸北区的一所中学教学质量高、学习环境好,便打定主意想把儿子转到该校就读。但是由于小杰居住在普陀区,小升初的成绩一般,也没有其他艺术特长,想要符合该校的招生标准成功转学并不是一件容易事儿。
爱子心切的小杰父母于是经人介绍找到了一家在教育界人脉颇广的咨询公司。经过一番沟通,2013年6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转学入学咨询合同,约定由咨询公司为小杰办理就读闸北某中学的事宜,小杰一方于合同签订后先支付3万元预付款,待拿到录取通知后再付清余款2万元。合同签订当天,小杰父母当即将3万元交给咨询公司,公司也出具收据。
闹上法庭各执一词
然而小杰最终并未如愿以偿转入该校,期望落空的小杰父母于是找到咨询公司,想要回预付的3万元钱,但也遭到拒绝。因此小杰父亲一纸诉状告到嘉定法院,要求咨询公司和公司具体经办人返还3万元预付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补偿款1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各执一词。小杰一方认为是咨询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办妥委托事项,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而咨询公司则认为其已经为小杰争取到该校的面试机会,是因为小杰一方主动放弃面试才导致无法顺利入学的,故责任在小杰一方;且公司已将收到的3万元预付款用在打点和疏通关系上,因此不同意返还该款项。
同时,法官也在庭审中就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均表示通过疏通关系等方法达到转学的目的确实有不妥之处,但均认为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之下签订的。
违反政策合同无效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形式合法,目的正当,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其实施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小杰父母与咨询公司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咨询公司为小杰办理跨学区入学,该合同目的的实质是规避义务教育法有关“就近入学”的原则规定和上海市教育部门关于“小升初”的入学政策,且双方当事人均知为达成该目的,必须通过如咨询公司所述的“疏通关系”等非常规手段才可做到,此从合同标的额竟达到远超此类代办费用一般标准的5万元亦可见一斑。故实施该合同的行为将在客观上扰乱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而实施成功后的结果则将变相侵害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所应享有的入学权利,故无论被告是否完成了该委托事项,该合同均因其目的违法和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而归于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委托合同无效,并对非法活动财物予以收缴。
本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张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