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规定,本案中,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愿意并且希望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只不过是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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