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蓝网5月20日讯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谁知借款人心生一计,将用于借贷抵押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妄想规避执行,最终躲不过法院的“火眼金睛”,乖乖把钱还上了。
据了解,2012年6月,陈某向刘某借款110万元,并将自己位于潜庄公寓的住宅抵押给了刘某作担保。后因陈某未能如期还款,双方对簿公堂。2013年5月,经吴兴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
眼见调解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陈某仍未还款,刘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谁知在抵押房屋评估拍卖过程中,陈某却称该房屋早已出租给他人,并拿出了租期长达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执行工作陷入了困境。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学理上称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排除出租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可能。
“房屋仅仅是普通住宅用房,年租金5万元且10年的租金一次性付清,不符合常理。”执行法官反复分析,发现该租赁合同疑点重重。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取证,执行法官发现这个10年的租赁合同其实大有文章。原来,所谓的“承租人”其实家住长兴,一直在上海工作,从来没有使用过该房屋,房屋的钥匙至今仍在陈某手中,陈某在法院诉讼中也一直将该房屋作为自己的住址,从未提及已将该房屋出租。为此,法官认为,被执行人陈某与案外人签订长期并一次性付清租金的恶意房屋租赁合同,意在抗拒执行,陈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正当法院着手将案件移送公安侦查之际,陈某心虚了,主动找到刘某把钱还了。
“无论老赖多么别出心裁,都改变不了抗拒法院执行的本质,依法履行义务才是惟一出路!”市中院执行监督处处长潘轶华介绍说,下一步,市中院将在全市法院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抗拒执行活动,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租赁及其他规避执行行为,妨碍法院依法调查和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将一查到底,如果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 小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