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22.8万元购买一辆奔驰车,合同签订后,买方全额支付货款。在过户过程中,才发现,该车已被法院查封且进入执行程序,因此,无法完成过户。买主诉请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获法院支持。
原告冷艳(化名)诉称,2011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张磊(化名)名下的奔驰牌C200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22.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同时将汽车及相关购车手续交付给原告。但原告前往车管所办理产权过户时,才知该车已经被法院在2011年9月1日予以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鉴于以上事实,该车已经被查封且进入执行程序,车辆买卖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被告返还购车款22.8万元;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审理中,冷艳称其曾于签订《汽车转让协议》之后要求张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张磊只在电话中答应,一直没有确定具体过户时间,直到她发现该车被法院查封。查封车辆进入执行程序后,冷艳又向本院提起过诉讼,要求不予执行该车,但最终被驳回。之后,冷艳按要求将该车交还给法院。
法院认为,该车不能过户,系张磊牵涉另一案件导致车辆被强制执行,张磊负有过错,冷艳可要求其赔偿损失。现冷艳主张该损失按购车款22.8万元为本金计算,自2011年8月18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诉请实为主张购车款的利息损失,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