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瞒爹卖房抵债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蔡铭瞒天过海,将父亲已置换给米明的房屋出售给他人。5月21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这起“互易纠纷案”,被过户给第三方的房产最终又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米明名下。

 

原来,家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菜园子村的蔡军有一处600平方米的院子(下称涉案房产)。

 

2007年,蔡军夫妇与邻居米明签订了一份房屋交换协议。协议约定,蔡军夫妇以其涉案房产与米明位于同村的300平方米土地互换(包括房屋及地上其他附属设施),米明补偿蔡军夫妇18万元。

 

协议签订后,双方于当年6月互相交换房屋并居住至今。

 

2009年10月,米明向蔡军支付了差价款。但因房屋产权证丢失,涉案房屋暂时未能过户。蔡军没想到,儿子蔡铭打起了这处置换房产的主意。

 

2009年7月,蔡铭向案外人李卯借款10万元。此后,蔡铭无力偿还这笔高息借款,经过盘算,他请求父亲为其做担保。蔡军看到儿子困窘,就同意了。当年9月,蔡军和妻子何丽被蔡铭带到公证处,同时在场的还有李卯之妻王艳、李卯之父李家。几人共同签订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由王艳全权代表蔡军、何丽、李家三人办理代签房地产转让协议、代收售房款、房屋过户等事宜。授权委托书中记载的房屋正是涉案房产,而蔡军夫妇还蒙在鼓里,以为自己签订的是为蔡铭担保还款的协议。

 

2009年10月,王艳以蔡军、何丽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与李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以3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产出售给李家。后来,该笔购房款仅有部分向蔡铭实际交付,大部分冲抵蔡铭欠李卯的款项。2011年9月,涉案房产被过户至李家名下。

 

米明在多次催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果的情况下,经向房管部门了解才知道,自己居住的房产已被过户到李家名下。

 

米明于2012年5月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蔡军、何丽与李家签订的涉案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三被告立即协助其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包含土地使用权)手续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

 

蔡军夫妇这才知道,自己置换出去的房子已被过户给李家。

 

法院审理认为,蔡军夫妇与米明签订的房屋交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置换,该协议为有效合同。而对于王艳代表蔡军夫妇与李家签订的合同,因双方知道蔡铭向李卯借款以及米明与蔡军夫妇置换房屋并居住的事实,而且购房款大部分用以冲抵蔡铭的借款。据此可以确认,双方系恶意串通,该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被告蔡军、何丽与李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协助米明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米明名下。

 

判决生效后,李家拒不协助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米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月21日,执行法官强制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米明名下,案件顺利结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武运波 张亚丽 巴何提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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