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1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1年5月,房地产公司突然给他发了一封公函和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其内容为曹先生购买房屋系虚构的交易,是为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后来,在曹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私自刻了其人名章并盖在了解除协议上。故曹先生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曹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1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1年5月,房地产公司突然给他发了一封公函和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其内容为曹某购买房屋系虚构的交易,是为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后来,在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私自刻了其人名章并盖在了解除协议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为获取房价利润而采取了违法行为,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入住手续。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