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3年3月,朱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4000元/月。公司要与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朱某一再找借口拖延,不予签订。公司与其他劳动者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长的关系,朱某经常请假,工作三个半月后,公司以朱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朱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由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余元。用人单位某公司以劳动仲裁委在未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草率做出裁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朱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在庭审前调查获知,朱某是法院的常客,曾在法院多次与用工单位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过诉讼,经常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就在工作几个月后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说 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虽未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朱某曾多次与用工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进行过诉讼,其深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在公司与其他员工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找借口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其本身存在过错,故对朱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承办该案的法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案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后借故拖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又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于理于法均无依据,故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