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销售合同纠纷,因为双方的不信任纠缠了三年多后走上仲裁庭,经过三次仲裁庭审最终得以调解;但不为人知的是,成功调解背后隐藏着本案仲裁庭额外的“小心思”,正是这份“小心思”让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之外更添满意。
近日,兰州仲裁委员会依法成功调解一起销售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协议明确的时间内支付拖欠货款;同时,仲裁庭针对双方信任危机,“多管闲事”地将权限延伸到了协议履行中,为当事人双方设立了一道“安全屏障”,获得了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检验报告提供不全致货款拖欠三年多
这起销售合同纠纷案要从2010年1月7日说起。当时,申请人甘肃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先后签订两份《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建的某住宅小区一期工程2#、3#、4#栋楼工程和某花园1#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被申请人按工程进度及一定比例给申请人支付结算价款。随后,申请人按约定向被申请人供应混凝土。
按理说,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就好,但纠纷却发生了。申请人称,合同签订后按约定累计供应了20373408.9元的混凝土,但被申请人截至申请仲裁时只付款14458466元。故申请兰州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的货款5914942.9元,并承担迟延付款的利息;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对此,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仲裁时未付清货款,但是由于申请人的先行违约造成的。原来,两份合同均约定:由供方提供混凝土实验材料并作为结算的必要根据,但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仅提供了少部分的三天出厂检验报告和一份二十八天的检验报告(按混凝土技术规范要求,每一份三天检验报告都应后续附有二十八天检验报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上述检验报告是合同的主要义务而非附随义务,因此存在先行违约行为,所以导致双方未完成总结算;另外还对申请人主张的货款总额等存在异议。
根据调解意愿三次庭审才得解决
针对这起纠纷,由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刘晓霞担任首席仲裁员,甘肃律协副会长朱万润、在建筑行业诉讼中经验丰富的律师徐敏哲担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先后进行了三次庭审。“第一次庭审时,我们就发现当事人双方之前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也都有调解意愿,只是在具体调解事项上互不相让。”刘晓霞告诉记者,之所以互不相让主要是互不信任,害怕出现未知的风险,这也是他们纠缠了3年多的主要原因。“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订立合同中的货款支付这个核心问题双方有不同的理解、解释,导致在履行中有了争议,这类纠纷在当下比较常见也很具有代表性。正是基于这些因素,仲裁庭在第一次庭审就明确了尽力让双方调解的目标和方向。”
最终,经过仲裁庭耐心细致的三次庭审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庭提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各种原材料复试检验报告,被申请人核实后,在其支付货款4380322.9的90%以后,由仲裁庭给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期三个月之内支付申请人货款4380322.9的90%,并支付利息10万元,剩余10%的尾款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被申请人若未按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货款及利息按期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则另行承担20万元违约金。另外,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未全面及时履行调解协议中的各项义务,申请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利息申请执行。
仲裁庭“越权参与”协议履行解后顾之忧
至此,这起纠纷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但不为人知的是,成功调解背后隐藏着本案仲裁庭额外的“小心思”,正是这份“小心思”让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之外更添满意。原来,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多多少少做了一些“越权”的事情,目的就是希望当事人双方安心、放心、满意,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在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仲裁庭充分考虑到目前社会上以及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信任危机,除对合同尾款、利息的支付、仲裁费承担等事项进行调解外,还特别注意到仲裁调解协议作出后的履行环节中可能出现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风险。”刘晓霞解释,调解协议中有三项内容体现了这一点:第一是仲裁庭做“担保”,打消当事双方顾虑;第二是明确若未按协议履行,被申请人要另行承担20万元违约金,让申请人安心,也为被申请人增加了违约成本;第三是“多嘴”告知申请人如遇到被申请人未全面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时,可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仲裁庭本应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结束工作,但却将权限延伸到了协议履行中。这些做法多多少少超出了仲裁庭的权限,但是为当事人双方设立了一道‘安全屏障’。”
本报记者 田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