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下发,并于今年8月1日起开始生效。《办法》明确,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并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不过经适房住户还需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获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办理程序要先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还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周边同地段同结构类似商品房销售均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应补缴的土地收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方可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办法》还对不得上市交易的经适房进行了明确。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同意上市交易的;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未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补缴土地收益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均不得上市交易。
对购得经适房后,因继承、离婚及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等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特殊情形,《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将由政府按照原价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收购时止。政府收购的经适房,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实物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