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女孩在东莞市谢岗镇一间电子公司打工,两年后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女孩遂把工厂告上法庭,索赔29万余元。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为,该工厂同工种工人中有13人被诊断患此类职业病,可推定工厂在工人职业病防范、安全生产保障上存在重大缺陷,最后判令工厂赔偿28万余元。
来自四川的小华(化名)2006年3月来到东莞打工,在东莞市某科技公司品管部从事接触天那水的检查工作。2009年,小华入职东莞市谢岗镇某电子科技公司,从事涂装技术员工作,同样需要接触油漆、天那水。
2011年6月,小华在东莞市慢性病防治院体检时发现白细胞偏低。2012年1月,小华被该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经检测,小华所在车间空气苯浓度低于检测下限,厂方未提供小华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及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材料;2011年6月,该厂85名同工种工人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其中有13人发现血白细胞计数偏低。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实际后果来看,该公司85名同工种工人中有13人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如此高的患病比例,可以推定该公司在工人职业病防范、安全生产保障上存在重大缺陷,因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因此前社保部门已支付小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10元,应扣除这部分费用。
最终,东莞市第三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小华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905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