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讯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下买卖经济适用房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程某返还被告李某的房屋,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程某的购房款35万元。
2014年1月,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李某所有的一套经济适用房以35万元出售给程某,并约定自出卖人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之日起3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此后,被告李某实际交付了该房屋,原告也给付了房款35万元。因原告未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被告未能按约定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本案中,原告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据此,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