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公司治理的规范和陷阱
众筹这个新生事物现在大有游戏成真的节奏,估计再出几个案子,关于众筹的法规性文件就该出来了。最近,众筹又出事了。有一家在北京的众筹公司叫“西少爷肉夹馍店”的创始股东之一,宋鑫指责另一个创始人孟兵欠其他众筹股东投资人的钱不还,并逼迫自己离开公司。孟兵、宋鑫、罗高景3人是一起创业的合作伙伴。初期,3位创始人从各自的朋友处筹到了35万元,成立“西少爷”,母公司为“奇点兄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为筹资朋友们成立了子公司为“饮水思源餐饮管理公司”。宋鑫认为,他们三人最初众筹的35万元是一种投资行为,不是借钱行为。而另一创始人孟兵认为,他们的公司只是通常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并非众筹公司。后来,由于公司需求增加,他们公司又筹资了人民币50万元。这次筹资过程没有合同,只有微信记录。但是,当宋鑫的朋友,众筹的投资人想争回众筹的本金,却没有成功,因此形成了众筹股东和创始人的矛盾。这个案件又引发了媒体的关注(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2014年,11.17号)这个简单的众筹案例反映出众筹模式中创始人之间,众筹股东和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笔者为此做个简单的分析。
众筹这种概念现在还不算法律概念,因此必须做一个界定,否则哪天在网上又出来一个筹帅哥、筹美女的事来,我们就说不清楚了。笔者本文分析的众筹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和其他信息平台,承偌给出资者股权或项目收益权,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一种快速融资方式。鉴于这样的众筹概念约定,就这类众筹公司的治理规范化和避免股权陷阱,提出相应建议。
一、众筹公司应当按有限责任公司来组建。公司类型中主要分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又分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过去,股份有限公司都有审批,最低注册资金要求500万元。现在工商注册方面条件大大放宽,但有个核心的条件没有变化,就是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超过了就意味着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触犯上市公司的法律规范。因此,对于一个众筹公司而言,这一点千万不要去突破。但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50人是上限,如果超过50人到200人之间,怎么办。因为众筹的资金一般不大,但人数较多,当突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50人时,则只能通过代持的形式进行。或者再复杂一点,将众筹出资人,组建成4个有限责任公司,再将4个有限公司成为众筹公司的股东。但是千万不要以为可以将众筹的投资人可以先设立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在众筹人数上不加限制。由于向不确定的社会第三方通过发布公开信息的方式吸引投资人已经和社会公募沾边,再加上人数突破200人则就可能构成非法募集,这样的风险千万不要去冒。同时,将50人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操作,对于来自全国各地的小额投资人,要让他们为此到众筹公司所在地走一趟来办理股东出资的工商手续,也可以说是绝对不现实的。所有基本的方式就是控制在50人以内,以代持的方式成为众筹公司的股东,这是唯一可行的方法。
二、需要和众筹股东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众筹信息的发布虽然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发布,众筹资金也可以通过支付宝等快捷支付方式完成,但除非是产品购买式众筹,收了钱后发完货也就完成了众筹。而对于股权众筹则应当在筹资完成后,由众筹公司和筹资人签订一份股权众筹的书面协议。该协议除了将众筹信息中每份众筹资金,众筹资金的用途、风险和利益承担的内容再书面约定以外,还应当将众筹股权的股东行使做出一个约定。或者指定由某人代为行使,或者表明放弃行使股东权。这样一份协议的签订,也可以将众筹这种公募形式向私募形式上转化,为将来产生矛盾和追究时,找到合同依据。
三、众筹公司的创始人要形成实际控股结构。众筹公司由于资金规模小,发起设立时创始人之间的股权比例往往相当,彼此之间形成合伙人似的均等股权结构。但是,公司制毕竟不是合伙制,在公司制结构下面,总需要形成实际控制人,否则到公司有了一定利润,有了一定规模以后,创始人股东必然会产生控制权争夺的矛盾,如何避免这样的股权陷阱产生,则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要形成股权结构的差异。核心的创始人,全部身心投入的创始人,管理运营能力相对较高的创始人就应该多出点钱,成为第一大股东。如果公司设立之初,彼此能力相当,相互互补,则也应该在管理岗位设立方面有价值回报的差异。当董事长、总经理的,比管设计、人事的总要价值高,由于价值有高低,则可以按照岗位价值的贡献来调整股权,最后形成实际控制的创始人。哪怕最后就是不能产生实际控制人,则创始股东也要在公司设立之初作出一致行动约定,就是彼此的股权如果要退出,则必须按约定价格转给其他创始人,如果创始人之间产生股权争议,必须在创始人之间协调解决,而不能将矛盾转化到众筹股东之间。这些约定虽不能保证创始人之间不产生矛盾,但这种约定能一定程度上降低创始人之间的矛盾对公司的致命冲击和损害。
四、要对众筹股东做好股权确认和转让、退出的约定。因为众筹股东人数的众多和所处地域的广泛,众筹完成后,众筹的股东虽然不能到工商登记成为实际的股东,但公司应当为他们出具股东证明并指定代持人。一般而言,除非众筹股东自己确定代持人,公司指定的代持人应当是公司的创始人。同样,公司的创始人也要承诺,对于代持的股权禁止转让和质押。因为众筹股东将股权委托公司创始人代持,则相应的股东表决权也就转给创始人行使。但在有多个创始人的情况下,创始人间也需要约定,代持的股权不应成为代持创始人的实际控股的股权数量。创始人之间股权数量多少,还应该以创始人实际所有的股权数量为准。在众筹股东股权委托创始人代持的情况下,作为众筹公司也应当为众筹股东的股权转让设定条件。不能因为众筹股东股权金额较低而限制众筹股东的股权转让权的行使。
总之,众筹公司的公司治理规范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在遵循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规范的基本原则下,尽量能够采用约定的方式,在不触碰非法集资,公开募集这两条法律红线的情况下,通过向众筹股东公开公司运作信息,保证众筹资金依众筹的定向目的使用等方式,实现众筹公司的超常规发展。假如众筹公司发展顺利,到了可以开始公司股份化、资本化运作阶段再来规范众筹公司初期公司股东登记、公司治理规范化问题。以积极的态度说一句,只要公司发展起来,解决困难和不足的方法总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