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余款难讨回 特许经营消费纠纷七成因没签合同

据《青年报》报道,预付费卡纠纷难处理,当预付费卡纠纷与连锁经营捆绑在一起时,可能就难上加难了。

  上海市消保委昨天发布的《上海特许经营消费调查与评议报告》显示,特许经营消费纠纷中,近七成消费者因没有签订合同而没有达到预期维权目的。即将于今年3月15日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要求加盟商经营中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否则,工商部门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1、八旬老人被“申之春”折腾七年

  80岁的姚先生于2007年成为“申之春”白金会员,此后多次向美容美发消费预付卡充值达12万元。结果,至2008年七八月时,他当初购卡和充值的“申之春”美容美发黄兴路门店却关闭了。这时,卡内余额还有118559元。

  此后,姚先生向“申之春”方面讨要余款,但是,从分店到总店,反反复复交涉至2010年底仍然没有结果。2011年,姚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上海申之春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过程中,申之春公司表示,自己是上海申之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店,申之光公司系申之春公司的总部,“申之春”品牌不属于申之春公司,姚先生的卡不是申之春公司发售,与申之春公司无关。后来,姚先生又追加申之光公司为被告,但申之光公司又表示,美容美发行业使用“申之春”名号的单位很多,该预付卡与申之光公司无关。

  调查显示,“申之春”由马宽明于2005年9月2日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权利所有人为马宽明,商标用于美容院、理发店等方面。而马宽明,不但是2003年11月26日成立的申之光公司股东之一,也是申之光公司法人代表,更是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副会长。

  有意思的是,就在“申之光”与“申之春”以种种理由不愿提供退卡服务时,调查人员持姚先生那张预付费卡前往“申之春”其他门店询问时,被告知可以在全市所有“申之春”门店使用。而当调查人员后来前往上海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等处调查时,又被告知该卡已经被挂失。当姚先生明确自己并没有申请挂失时,接待人员说挂失是领导批示的结果,如想解除挂失就要在其他“申之春”门店继续消费,需再向卡内充值同等金额款项,或者将原卡拆分成若干面值低的卡,但不得再就退卡事宜提任何要求。直到现在,姚先生还是既不能退卡,也不能用卡。

  2、“象王”加盟店关店会员受损

  日前,市民华先生向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合作方市民信箱投诉称,“象王”加盟店关店难善后。3月2日,记者联系华先生时,他表示,虽然“象王”总部给予了一定的洗衣券补偿,但仍未能弥补其损失。

  华先生称,他于2013年在“象王”国顺东路店花1000元办了一张会员卡,在总计只消费5次、消费300元的情况下,该店就关门了。之后,他持会员卡到其它“象王”连锁店去使用时,被告知只能在销售门店使用。而他联系“象王”客服时,被告知卡内金额为零。

  3月2日,记者致电华先生,他表示,几经周折,“象王”总部终于给他补偿了700元洗衣券。尽管补偿的洗衣券与原来已消费过的费用相加有1000元,但仍划不来。他解释,当初购买会员卡时,享受了店方提供的折扣优惠,1000元可以享受1400元洗衣服务,而“象王”总部补偿的洗衣券,不但总额达不到1400元,使用时不能继续享受其它折扣优惠。

  [调查]

  近七成加盟商不告知加盟信息

  上海市消保委昨天发布的《上海特许经营消费调查与评议报告》显示,上海的连锁经营店中78%属于特许加盟形式,此比例在新城区可能更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通常是基于对品牌的认可,将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看成是一个整体,往往并不了解被特许人的真实情况。

  而且,近半数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卡或充值会员卡时未与商家签订合同,未签合同的消费者更易遇到消费纠纷。68.9%的消费纠纷因为没有签合同,没有选择交涉或交涉未达到交涉预期的消费者中,39.2%放弃了与商家交涉的权利,60.8%的消费者虽与商家交涉,但其中有51.5%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与此信息相对应的是,调查也发现,近七成的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披露或不主动告知消费者其门店是直营连锁,还是加盟连锁。而消费者,虽然有近半数会关注是不是品牌连锁,但近七成的消费者不关注商家连锁经营的类型,“最少有22.3%的消费者属于在严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进行了消费”。

  数据显示,34.6%的消费者表示在日常消费中有被商家要求购买预付卡或充值会员卡。目前仍持有预付费卡或充值会员卡的消费者,平均每个家庭卡内的金额在5370元,金额最高的高达6万元。以第六次人口统计数据的上海户数(825.33万)为基数估算,预付费卡或充值会员卡涉及的资金可能过百亿元。

  而购买过付费卡或充值会员卡的消费者中,11.6%与商家出现过纠纷。纠纷原因中,54.9%为退款时遇到搪塞和阻挠,35.4%是因商家变更或关门,25.4%是宣传的服务与实际不符,11.7%是余额不符。“保守估计在有预付卡消费纠纷的消费者中70.5%的权益受损,其中部分原因是消费者无奈放弃争取权益(39.2%),部分则是因未签合同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导致维权难(31.3%)”。

  [法规]

  不标明连锁信息可处五万元罚款

  市消保委有关人士认为,随着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将于今年3月15日实施,类似特许经营消费纠纷有望减少。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三十九条则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上海市消保委建议经营者据此操作,让消费者明确其连锁经营的类型等内容,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减少消费纠纷的发生。

  据了解,《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经营者作了如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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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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