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发布“霸王条款”十大典型案例

    扬子晚报网4月1日讯(通讯员宫尚轩记者徐晓风)5‰的水费滞纳金,其实早在11年前就取消了;开发商所谓的市政配套设施调整等,其实不属于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贷款买房,跟银行签合同小心交了不该我们交的抵押登记费——昨天,省工商局召开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被查出“霸王”条款的行业,以及十大典型案例和七种典型网络交易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专项整治>>>

  银行、电信、房地产、网络交易、汽车销售

  这些行业发现不少“霸王”条款

  省工商局去年对银行、电信、房地产、网络交易、汽车销售等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实施了重点整治规范,共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171件,罚没金额1420万元。

  省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说,在江苏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上,目前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及铁通四大运营商江苏分公司的入网服务协议都已经在省工商局备案完毕。这些协议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经备案的中国电信江苏分公司的服务协议内容完备、责权清晰,还被作为范本,由中国电信总公司在全国进行推广。

  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交易领域合同格式条款问题较多,省工商去年对全省142家网络交易平台和国内较大的9家网络交易平台开展了长达近一年的调查摸底、网上调研、分析归类、条款点评,共梳理出三种类型七个种类共计92条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网络交易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并提交由来自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高院、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和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专家教授、律师,和省工商局市场处、消保分局、省消协的相关人士组成的江苏省合同格式条款咨询委员会、以及省消协的公益律师团进行了专家评审,并进行了逐一点评;归纳了七种典型的网络交易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去年我省共查处网络合同案件37件,罚没款138万元。

  房地产行业的“霸王条款”也是广受公众诟病,去年我省还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合同类案件129件,罚没款79.12万元。

  另据介绍,今年我省还将继续深入在银行、电信、旅游业及十大案例>>>

  住酒店财务不寄存,丢了活该?

  【案例】常州市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快捷酒店检查时发现,酒店“旅客住宿登记表”的“旅客须知”栏中,有“如有贵重物品和行李请寄存,否则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的规定。

  【点评】这条酒店的友情提醒相信只要住酒店的额客人基本都见过,但实际上它挺“霸王”。该条款单方面免除了酒店自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客未寄存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免除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同时违反了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贷款买房,这80块钱不该消费者掏!

  【案例】淮安工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在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所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十七条与借款人约定:“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的内容,以及第二十条“本合同项下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的内容,根据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承担了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费。

  【点评】根据国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时需要当事人与消费者共同申请,当事人被登记为房屋他项权利人。因此,应当由房屋他项权利人(即当事人)缴纳80元《房屋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费,而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网络交易和水、电、气、暖等领域开展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整治工作。

  5‰水费滞纳金?11年前就取消了!

  【案例】我省某市工商局在对辖区内某自来水厂使用的《供用水合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合同第四条内容“……(六)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千分之五的水费滞纳金”。

  【点评】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4年11月29日新修订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取消了原有“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的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而当事人在未与用户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在其印制并提供使用的《供用水合同》第四条第(六)项制订了收取5‰的滞纳金的格式条款,滞纳金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万分之六点五三的合理标准,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市政配套逾期可延期交房?这不是不可抗力!

  【案例】南通市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并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八条交付期限第二款内容为:“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2、施工中不可预见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非出卖方所能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提供的;……。”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第(2)项内容为:“如遇政府强制性规划、设计变更视为不可抗力,买受人与出卖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

  【点评】当事人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扩大了自身可免责的范围,将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还免除了自身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附:十大“霸王”条款典型案例

  1、快捷酒店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籽种门市免除自身责任案

  3、汽车销售企业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案

  5、自来水厂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6、某发电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设置最低用汽量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7、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8、网站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案

  9、美容院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案

  10、咖啡店排除消费者解释权案

  七种典型网络交易“霸王”条款

  1.任何情况下,本网对任何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点评意见:该格式条款不问任何原因而将一切风险和责任归于用户,是变相加重了用户的责任,免除网站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及义务,侵害了用户的权益,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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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任何情况下,网站均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因内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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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若非产品质量问题,而是客户认为产品与想象不同则不予退换。

  点评意见:该网站不对购物及消费场合进行区分,在其格式条款中笼统做出不予退货的规定,涉嫌限制了消费者的救济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该格式条款涉嫌限制了消费者的救济权利。

  7.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网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意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了和解、调解以外,一般分为两类,第一,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二,提交仲裁机关仲裁。到底是选择诉讼解决还是选择仲裁应该有当事人来进行选择。本条款排除了用户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权利。

  原标题:省工商发布“霸王条款”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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