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属善意,卖房合同有效

 法院:买房人属善意,卖房合同有效

 

  发现房子被转移到别人名下之后,张某新将前妻冯某妹及新房主陈某忠告上法庭。张某新诉称,涉案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自始至终都未授权冯某妹转让该房产,冯某妹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涉案房产的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几年前同一小区面积更小的房产已价值七八十万元,陈某忠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受让原告的房产,并非善意,请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张某新还指出,“冯某妹是个没有读过多少书的农村妇女,对于房产交易流程,特别是找人冒名顶替办理公证书的做法,绝非其本人想得出,因此冯某妹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应是受到他人指使或者串通他人所为。”

 

  陈某忠则辩称,其已合法、善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在事后被撤销,原告张某新亦无权追回房屋所有权,依法应予驳回。

 

  陈某忠称,张某新与冯某妹在出售房屋时为夫妻关系,冯某妹持有张某新的身份证,在中介公司的居间处理下,与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情合理,冯某妹又向其提供了公证的卖房委托书,其有足够理由相信冯某妹有完全的权利代表张某新处分涉案房屋。且该房屋经银行评估亦只有70余万元,故其已为涉案房屋付出了合理的对价。

 

  “在整个房屋交易过程中,无论是中介公司,还是银行或者房产登记部门,均确信被告冯某妹持有的公证委托书是真实的,故作为审查能力最弱的购房者,自然确信该委托书是张某新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忠表示,即便最终确认冯某妹无权处分涉案房屋,张某新也只能向无处分权人及有过错的公证机关请求赔偿损失。

 

  冯某妹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其出售房屋时,张某新是知晓的,也是同意的,对于售房款的处理,因张某新一直没有去找工作,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因此离婚时与张某新口头协议,该笔款项放在冯某妹处,每个月从中扣除4000元作为两人婚生子的抚养费。

 

  冯某妹称,其与张某新和中介机构人员一起到深圳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但她没有亲眼看到张某新签名。昨日下午,南都记者与冯某妹取得联系,但她拒绝就骗取公证书问题作出回应。

 

  此案经过初审及二审,2013年9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售房合同有效。判决书称,冯某妹以自己名义出售房产,属无权处分行为,而冯某妹与张某新系夫妻关系,其出示公证委托书,足以让陈某忠相信冯某妹具有代理权。作为普通买房人的陈某忠已充分履行了谨慎注意义务,其受让房产时,明显属于善意。“如果冯某妹无权处分且导致了张某新的损失,则张某新可另案向冯某妹或相关责任方要求赔偿或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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