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叶:法院能用新文件判决过去合同无效?

        新报热线(记者  汤  军)  近日,赤峰市民郭松叶女士打来热线电话向本报反映:“我于1998年10月24日在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穆家营子村用2.7万元协议购买了一处农村住宅,办理了相关的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购买之后,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部分翻盖,之后我父亲就居住在那里。可是到了2012年9月,因为穆家营子村要进行拆迁,我被卖我房子人的亲属告到了松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2012年11月28日,松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山法院)依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第三十九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我当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我因为不服判决,上诉到了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峰中院),赤峰中院维持了原判。我买房交易是在1998年,而国务院的通知下发却是在1999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法院这样的判决合法吗?”

 

  在郭松叶那里,记者见到了她当年购买房屋时的购房协议书和2001年7月4日填发的蒙村房证字第DC-02SB1-104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合同上的房屋购买人和所有权证上的登记人都是郭松叶。从松山法院和赤峰中院的判决书上可以看出,两级法院的3份判决,都是依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第三十九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协议无效的,赤峰中院还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做出了终审判决。“我就想听听赤峰中院的解释,为什么要用1999年的文件去判决1998年的事情,难道今天的规定可以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吗?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里面并没有说城市人不能买农村住宅,第六十二条里面不但没说,还在里面说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只能说明法律是允许农民出卖住房的,只不过禁止卖出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而已。”根据郭松叶的疑问,4月16日记者通过赤峰市委宣传部,向赤峰中院提出了相关的采访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的采访提纲。

 

  4月29日下午,记者应约前往赤峰中院进行采访,在信访接待室见到了手拿案卷的负责民事审判工作的审判委员会委员黄文宗等3人。黄文宗表示,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欢迎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新闻监督是司法公开的一个具体表现。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的任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监督也要依法进行。“我们对采访提纲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这个采访是根据我们院的一个审判案件做出的(2014)赤民一终字第三百十一号的生效判决来提出的。这个判决生效以后,按照法律规定,记者提出的问题,在性质上属于法律咨询问题,但目前国家法律没有赋予法院直接接受媒体法律咨询的职责,也没有要求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对媒体说明的职责,所以不能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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