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某与同学张某一起找工作,某公司面试后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当天张某因感冒在家休息,刘某独自到公司,顺便帮张某代签了合同。上班一个月后,张某发现领工资时比公司当时承诺的少300元,遂提出异议。公司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张某无权反对。那么,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解析:这份代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公司应与张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此规定表明: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刘某代签的劳动合同,不能代表张某的个人意愿,不具备协商一致的前提条件。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原则,按照《劳动法》第18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