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信阳5月13日电 (记者 李贵刚 通讯员 汤品一) 近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宗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的甲方是商城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汤泉管理处,乙方是该管理处所辖村的村民黄守强。
黄诉称:2013年12月20日,根据《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甲方应在2014年5月1日前平整土地交付宅基,如未交付宅基,应赔付原告60万元的赔偿款。现要求甲方履行协议支付60万元的赔偿款,并要求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甲方反诉及辩称:2013年,乙方未经批准建房,甲方派人制止,乙方置之不理。由于其建房可能影响该村的美丽乡村建设,就和乙方商量,让其另选址建房,双方签定了另建房及征收补偿的协议。由于签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不懂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导致所签订的协议无效。乙方又拒绝协商,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其主要理由是:1,甲方不能成为征收房屋的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61条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没有土地批准权限,汤泉池管理处为美丽乡村建设使用土地,虽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但甲方没有征地的权利,不能作为征收土地、房屋的主体与乙方签订征收协议。2,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协议。双方签订协议时,不了解法律规定,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商城法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的标的物是宅基地,甲方本身不具有对土地的审批权、也未经法律授权、其与乙方所签订的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属无效法律行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合同,乙方要求甲方按协议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甲方在签订此协议时,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能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存在一定过失。甲方诉辩认为〈协议书〉无效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乙方作为汤泉池管理处七里冲村居民享有居民居住权,其翻建房屋和重新申请宅基地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审理过程中双方表示自愿放弃部分请求和愿意适当补偿的意见均未违反法律规定,酌情考虑。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35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