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临时工今后不准再执法

日前,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本市将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依法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控制滥检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善企业发展软环境。

 

实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意见指出,要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下同)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均须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由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检查。

 

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联合检查。

 

检查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检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

 

意见要求,市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向企业收费要预先下达《收费通知书》,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缴费地点。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有偿服务,不得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环节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利用职权只收费不服务。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内的收费收入,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外,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原则上为40个工作日。

 

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不能执法

 

根据意见,本市还将实行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全面审查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取消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上网公示。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出现这些行为要被处罚:

 

《意见》表示,要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禁止其有下列行为:

 

●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金等;

 

●无偿或廉价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财产;

 

●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强制企业承担不应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餐饮娱乐费、医疗费等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

 

●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提供有偿宣传报道,订购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强制企业参加社会团体和学术研讨会,并要求企业交纳会费和提供赞助费。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大连市统一归口的投诉举报受理平台举报。经调查属实,由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等予以通报,并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黄凤桐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