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蔡先生来信咨询:
“我是一名泥土工,2014年年底跟随包工头黄某打工,在农村一宅基地帮人建楼房,同我一起跟随黄某打工的工友还有好些人。今年三月份,我在工地施工时,突然不慎从在建的楼房二楼摔下,造成身体严重伤害,当时立即被工友送到医院救治,并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但双手粉碎性骨折,出院后无法自如活动,且仍需待再做一次手术。受伤后,包工头黄某有出过医药费,之后便没再给我钱了,从包工头黄某口中我还得知我们所在建的楼房是村民方某的,是他发包给黄某承建该楼房的。黄某当初找我们的时候是个人来找我们做工的,其本身并没有任何资质,也没跟我们签订任何合同等书面的东西,请问我这样的情况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现在应该如何做?”
律师解答: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作如下解答:
按照您的描述,您是受雇于黄某,为黄某提供劳务,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的,而且黄某承建他人的楼房其本身并无相应资质,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您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黄某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而方某作为发包方,在明知黄某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仍让黄某承建该楼房,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您自己本身若没有相应资质的话,也具有一定过错,也负有一定的责任。现情况若对方无法调解配合赔偿的话,应积极收集相应的证据,以备走司法程序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