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李躬亿

 

劳动合同是农民工的“护身符”。没有劳动合同,一旦外出务工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会给自身维权带来诸多不便。本期“我要进城去打工”栏目邀请郑州市人社局农管中心副主任顾珂就劳动合同及,为农民工进行解答。

 

劳动合同的作用

 

农民工:在找到工作后,为什么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顾珂: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劳动合同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在找到工作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三是避免和减少发生劳动争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是有效的依据。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或者故意拖延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一旦外出务工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会给自身维权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农民工朋友们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

 

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顾珂:《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两部分: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必备条款包含: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该负的责任等。补充条款也叫做商定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互相商量定下的条款。补充条款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但是,补充条款的约定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危害国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还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存在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如实说明,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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