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非法定解除劳动合同事由

         2008年4月,王某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履行至今。2012年起电子公司订单大减,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在此种情况下,电子公司为应对市场形势和经营状况的急剧变化,决定做出重大业务调整,并将依法安置因业务调整而受到影响的员工。2012年8月,公司试图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协商未果。后公司又与王某进行换岗沟通,双方亦无法协商一致。2012年12月,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王某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认为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司的情况是因订单明显下滑而无法继续保持利润,在人工成本压力大的情况下,通过减少员工数量来缓解盈利压力。上述情况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相符,法定的“客观情况”应是受非企业所能控制的情形,如因当地政策原因、因法律法规原因被要求终止某项业务等,电子公司虽然是迫于经济萧条、订单下降而不得已做出的减员决定,但该决定仍然是电子公司自主的商业决定,并非受客观情况所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系违法解除,遂判决电子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是电子公司订单减少、盈利下降是否可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结合本案,电子公司的减员决定是其为了缓解亏损压力而自主做出的商业决定,且公司的状况也未达到无法继续与王某履行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却又无法在法定情形中找到吻合条文时,容易有目的性地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宽泛的解释和理解,用人单位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作出谨慎的判断,避免损害员工和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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