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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4日,新建县联圩镇路司口村数位村民以村委会的名义,将辖区内的边湖承包给了邻乡——南矶乡的村民。从去年中旬开始,路司口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乙方与本村村民(甲方)所签协议无效。此后,甲方还以乙方违反合同协议条款而要求终止这份长达40年的承包合同。为此,两个乡镇卷入了这场纠纷之中,并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至今无果。
面对权属的争夺,新建县鄱阳湖管理局称:“边湖的确是国有的。”
这不但给合同纠纷双方泼了一盆冷水,而且引发的后续问题是:已经履行了13年的合同是否合法?发包湖面的村庄,其收益是否该上缴国家或返还?
路司口村村民的船只
两村因湖泊放养鱼苗引纠纷
7月中旬,新建县南矶乡村民万国玉等人派人到“承包”的边湖放养鱼苗,“发包方”联圩镇路司口村民熊件根等人也开船抵达湖面,强行制止放养鱼苗。
这场景在边湖上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早在4月1日,路司口村民熊件根就带了20多名村民,阻止承包方放养鱼苗。当时有联圩镇镇长以及镇、村干部在现场,他们协助南矶乡的承包方顺利地投放了鱼苗。但双方于当天发生了打斗。
4月9日,新建县公安局对熊件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指其在南矶乡鄱阳湖水域造成寻衅滋事,处以行政拘留10日。
就在事发前两天,新建县政府分管领导在县政府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南矶乡、联圩镇边湖承包纠纷调度会。
路司口村民委员会认为,边湖是路司口村祖先开拓的,属于村集体所有,村委会对湖泊拥有使用权,作为“湖主”可以要求废除现在的湖泊承包合同。
但是南矶乡的村民则声称,“这个湖我们管定了。”两个乡(镇)政府多次组织协调,但都“谈不了”。
村民私自发包 13年后要终止合同
双方引发纠纷的边湖,属鄱阳湖外湖,与怀太汊芳相连,东至横河,西至下港河,南至小叉方,北至大洲背,面积(含沙洲)20000亩。
2002年3月4日,南矶乡万国玉、万祥平、万长玉、万长义、万小玉、谢行秋作为乙方,与相邻的联圩镇路司口村坎上自然村村民熊全地等人签订一份《关于边湖转让承包协议书》,承包边湖。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43年1月1日,共40年,转让承包费289800元。
甲方签字的是熊全地、熊山、熊梅根、熊本禄、熊毛毛、熊一武六人。但此事并未经路司口村委会村民大会同意。
路司口村委会村支书熊木秀受访时说,这份合同最初签订时,有一些村民是不知道的,但是由于当时渔业产业不行,只能交由有能力的村民来生产经营。
后来,甲方认为,尽管合同还未期满,乙方违背了合同中的第七条约定,改变了边湖现状,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转包。表示愿意付出双倍返还承包费的代价终止合同。
2014年11月8日,联圩镇路司口坎上村以村集体的名义,向万国玉等六名承包者发出了解除“关于湖边转让承包协议书”的通知。
这份通知显示,承包方“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擅自将承包协议书中的边湖转包给了他人,望你方自收到本通知书起7日内指定代理人与我方联系,归还边湖使用权,逾期产生责任后果由你方承担。”
但乙方坚决不同意甲方的终止决定,由于双方诉求不一致,联圩镇政府与南矶乡政府多次组织双方协商,都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未果。
“我们要求依法办事,协商不了就走法律途径解决。”联圩镇党委一位徐姓副书记说,“湖泊承包有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因为时间较早,有的说开了,有的说默认了,我们无从考证,可以确定的是承包费每家每户都发下去了,至少是默认了,要不然不会得这个钱。”
对于具体的解决措施,他说,目前两个村委会正在协商中,但是双方还没有达成一致。希望双方各退一步。
南矶乡红卫村委会一位副书记告诉记者,“路司口村之所以将湖泊承包给红卫村村民,是因为他们距离湖泊太远,而我们村庄离湖泊不到10里路。现在的边湖实际是由潭江湖和干河(靠河北面的低洼)合并而成,其中有一小湖属于红卫村的,并不能完全按照历史习惯来。目前,双方提的要求悬殊比较大,作为南矶乡一方来说,不能闹事,协商解决的想法是一致的。”
村委会起诉合同无效被驳回
目前,甲乙双方的协商暂且搁浅。
但是,由于牵扯到湖泊归属问题,这个简单的合同纠纷也就不再简单了。其中,令人意外的是,路司口村委会起诉乙方,认为合同中的甲方不能代表村委会发包湖泊。
据悉,起诉时间为2014年6月9日,联圩镇路司口村委会主任向新建县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认定万国玉等人与联圩镇路司口坎上村村民熊全地等签订的“关于边湖转让承包协议无效”,要求将占用的边湖归还给路司口村委会。
因为湖泊的使用权一直默认为路司口村委会几位村民,熊木秀说,实际上熊件根和他所在自然村最后选择以村主任的名义起诉乙方。
之后,路司口村委会向新建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废除合同拿回边湖。
法院以权属不清为由驳回了路司口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新建县联圩镇路司口村委员会诉边湖由其所有和使用,但根据《渔业法》第11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路司口村并未提供该湖泊的相关所有权证或养殖证,被认为不具有原告资格。
作为被起诉方,乙方质疑合同的合法性,认为该边湖属于国家所有。乙方代表万长玉认为,2002年3月4日,甲方发包边湖并收取承包费40万元,属于无权发包的欺诈行为,并保留起诉权力。
“边湖的确是国有的”
边湖是否真如乙方所说归国有的?
根据1982年《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除外。
此外,《物权法》第46条规定了水流的所有权,“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边湖的确是国有的。”7月17日,新建县鄱阳湖管理局一位负责人证实了这一点。
但是,为了证明拥有使用权,路司口村委会出具了一份“江西鄱阳湖草洲渔港管理处渔湖使用许可证”,上写明“使用国有边湖渔湖经审查合格准予使用特发给许可证”。发证时间是1953年10月12日,使用方式是五人合股。但该证的使用有效期是1953年7月起至1953年12月,目前有效期已过。
对此,路司口村村民认为,这份使用权许可证可以证明边湖的使用权曾经归属于路司口。虽然目前没有书面证明,但是这种“历史习惯”一直延续着。
联圩镇政府也承认,确实存在这种“历史习惯”,但并没有其他书面为证。
其实,当地水域的边界管理也模糊不清。对此边湖引发的诸多问题,省鄱阳湖渔政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解释说,这份使用许可证已经无效,不能作为证明权属关系的任何依据,需要收回。
据该负责人介绍,省渔政局已经没有这项许可审批,这是以前的规定。目前,渔业系统部门有三个许可审批:捕捞、登记、检验。“既然边湖属于国有就有别于村集体所有,也就不存在确权问题了。”
收益是否上缴或返还?
据鄱阳湖当地村民介绍,鄱阳湖拥有外湖上千个之多,仅联圩镇辖区内就有外湖十几个之多,引发的权属争议并不少见。
但是,对这些湖泊的使用权管理,村民大多不太清楚,所以多由辖区村有实力的村民来经营。作为管理部门,新建县鄱阳湖渔政局对湖泊的税收管理方式,也是依照谁“堑湖”,就向谁收取税收。
不过,一些集体土地上的人工湖依然有可能存在权属争议,就具体情况而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对此类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处理是,对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土地承包纠纷,可以裁定或者决定先行恢复生产。
尽管湖泊等湿地保护越发受到重视,但是相关的立法则相对滞后,目前,湖泊立法大多是一市一法或一湖一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认为,各地在湖泊管理和保护方面做得不好。他认为症结在于现在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全国性保护法。
王灿发说,虽然江西省有针对鄱阳湖的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鄱阳湖地域分布广泛,涉及乡镇、县、市众多,在管理上的确是一个问题。
至于权属争议引发的合同纠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刘太金律师认为,在权属归国家的情况下,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因为甲方没有湖泊的处分权,违反了合同法,所以甲乙方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在合同终止前,甲方如果受益的话,收益可以全额返还。
这也符合《江西省渔业条例》第31条:“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发包湖泊、河道等国有渔业水域、滩涂。禁止霸河霸港、围湖堵河、围湖造田、堑湖、破坏草洲植被及改变草洲使用性质的行为”的规定。
对于乙方所说存在欺诈行为,刘太金说,此类案件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有可能存在涉嫌民事欺诈的行为,但是得依照具体案情来判断。